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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解局】一次撂倒122名公职人员!塌方式“微腐败”如何产生?
基层执法人员为不法分子充当“保护伞”,搞钱权交易,相信大家都听过见过。不过,你们听说过,一起事件“撂倒”122名公职人员吗?
黑龙江哈尔滨,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事件。在哈尔滨,大货车给人的印象常是肆无忌惮地疯狂违章,超载、超速、超限、闯红灯,甚至造成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。而这些“疯狂大货车”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,就是因为有基层执法人员做“保护伞”。
上周,哈尔滨纪委、监委发布的通报中,就公布了122名充当“保护伞”的领导干部、公职人员的查处情况。
从已有信息来看,绝大多数涉案人员的涉案金额并不多,每次受贿一般为500到1000元不等,是典型的微腐败。与那些典型的巨贪相比,微腐败更难查处。
在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已经形成高压态势的情况下,仍然发生如此大规模的腐败现象,一方面说明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,另一方面也说明,与那些典型的“巨贪”相比,“微腐败”可能更为复杂,更难查处。
为什么会产生“微腐败”?如何透视和遏制这种现象?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吕德文对此做过长期调研,发现“微腐败”有其独特的发生机制,亟需引起重视。以下是吕德文为侠客岛撰写的专文分析。
特点
从特征上来说,”微腐败”一般发生在群众身边,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,涉案金额少,具有一定的隐蔽性。也正是因为如此,其常常表现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,介于非法与违法之间。
总的来看,大致有三个特点:
(1)灰色利益大量存在。一般来说,基层社会存在大量灰色利益。之所以说是灰色,是因为尽管某些行为受到法律的明令禁止,但因为它更加符合民众普遍认可的情理,所以常常在事实上获得法律的豁免。比如,街头的摊贩、黑车、小广告等,虽然他们违反相关法规,但是因为涉及到一些人的生计和生活方便,还是广泛存在。
(2)执法力量严重不足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是基层治理的普遍状况,无论是公安部门,还是城管、环保、文化等行政执法部门,莫非如此。这就形成了一个现象:灰色利益广泛存在,违法违规现象甚为普遍,但街头执法力量却几乎不可能完全控制灰色领域。这也反过来为灰色领域制造了生存空间。
(3)大量启用自由裁量权和半正式行政手段。灰色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情节认定、处罚力度等方面,都要依靠一线执法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,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。并且,因为执法人员不够,导致这些领域需要聘用大量辅助人员。由此导致的结果是,街头执法过程很难受到有效规制。
发展
从调研来看,“疯狂大货车”这一领域,就是典型的牵扯大量灰色利益的例子。
首先,从这个行业看,其主要利润来源于超载。说白了,在当前的行业生态下,货车司机如果完全按照相关法规行事,几乎是不可能获得合理利润的。
以渣土运输为例,相关部门为了加强这一行业的管理,不仅对渣土车辆、司机设有严格的标准,其运输时间、路线也有严格规定。然而,在绝大多数运输公司都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,交警也就只能默认超载、超速、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现象的存在。某种程度上,对于大多数从业人员而言,交警罚款是其合理“成本”。能够躲过处罚,或者说少罚一点,就是赚了。
其次,就交警执法而言,尽管经过多年的正规化建设,极大压缩了执法不规范的行为。但是,街头执法仍大量依赖于自由裁量和协警。尤其是对普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“疯狂货车”而言,交警执法力量更是显得严重不足。
笔者在实地调研时发现,一方面,有一些利益群体的确会通过各种手段,包括寻找内线获得执法信息,从而躲避打击;另一方面,交警(包括城管等相关执法人员)也普遍面临抗法风险,因严格执法而被当场拖拽、集体围攻,以及事后报复的现象,并不鲜见。
久而久之,在“疯狂货车”的执法过程中,交警和司机之间很容易形成默契——这个默契并不一定以微腐败的形式出现,而是以“相互妥协、各让一步”的方式呈现,如交警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,对违法司机给予最低处罚;对已经处罚过的司机,如再次被抓到,可以酌情处理。
客观而言,灰色领域的存在有其必然性。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,政府很难对那些新出现的领域及时规制,容易为一些利益群体“钻空子”。不过,我们需要警惕的是,因为基层治理本身具有多任务性,也有多重目标,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;为了提高治理绩效,政府也会主动创造灰色领域。
比如,各个城市的重点市政工程,一般都需要赶工期,这就很容易造成噪音、渣土等违规违法现象,涉及到环保、城建、城管等各个部门。然而,在具体执法中,相关部门为照顾重点工程,网开一面也是常有之事。
环节
简言之,在一个常态社会,尤其是处于剧烈变迁中的基层社会,灰色领域是很难清除的;而灰色领域的存在,也为微腐败提供了社会基础。但是,需要明确的是,灰色领域并不必然带来微腐败。其发生,还需建立在公权力与私人利益的交换条件——灰色利益链条上。
具体说来,灰色利益链等建构有几个环节:
1.灰色利益的组织。从事实上来说,灰色利益领域是一个高度竞争、极易形成垄断的领域。比如土石方工程和渣土运输,由于管理难度大,且牵扯到的利益群体较多,很容易为团伙介入。从管理有效的角度上说,开发商、承建商乃至于正规的运输公司和司机,并不一定完全排斥灰色利益群体的介入。因为一旦灰色利益被组织起来,甚至形成垄断,就会形成相对稳定的分配秩序。
2.灰色利益的经营。虽然灰色领域的从业者组织起来后,可以形成相对稳定的内部秩序,但是如需获得稳定的利益来源,还需建立稳定外部经营环境。
如上文所述,灰色领域的存在有客观条件,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,也并非以完全清除灰色利益为目标。因此,一个“聪明”的经营者,并不一定要以建立保护伞的形式来垄断利益;只要充分了解政策,合理分析执法逻辑,尽可能掌握执法信息,即可经营好灰色利益。事实上,大量的灰色利益并不需要侵蚀公权力,而是以“合情合理不合法”的形式存在的。
3.灰色利益的交换。事实上,这并不容易,尤其是有组织的交换,其技术要求极高。首先,灰色利益的组织者必须保证内部秩序稳定,否则就不可能集体行动;其次,执法部门内部亦需形成一个暂时的利益联盟,这需要多方面的条件,哪怕是有一个关键人物不愿意,联盟就可能解体;再次,利益输送需要有合适的中介,既为经营者信任,亦可部分代理公权。
4.灰色利益的潜规则化。通常而言,为那些“合情合理不合法”的灰色利益提供空间,可谓是基层社会中广受认可的潜规则;但是,建立灰色利益输送的潜规则,则需要一系列的举措。惯用的办法是,将社会中广受认可的情理和“政治正确”话语相结合。
在哈尔滨交警系统性腐败案件中,显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灰色利益链,以至于形成了一个微腐败的亚文化。其表现是,灰色利益链条中的所有人员,都将微腐败行为视作一个合理现象。公职人员将微小的受贿行为视作为一种“合情合理”的潜规则。
比如,涉案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以保护“重点工程”的名义,合理化要求下属对有关大货车放行;而执勤民警,一方面是在执行上级指令,另一方面也将灰色利益正常化,很容易将小型受贿当作是对“疯狂货车”的“照顾”。货车司机则根据“行业规则”,通过成本收益计算,将行贿视作是一种“合算”的行为。
治理
在所有的系统性、“塌方式”的腐败案件中,几乎都存在一个广受认可的,将腐败行为合理化的亚文化。哈尔滨交警腐败案件的启示意义在于,“微腐败”亚文化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,查处也更为困难。
有效治理微腐败,其根本在于极大压缩灰色利益空间,包括社会法治化、行业规范化、基层治理现代化等,但做到这一点需要较长时间。最直接的办法是要斩断灰色利益链条,而斩断这一链条的最关键的有效措施是规范公权力。
就笔者的调研看,街头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已经越来越高,严格执行相关规定,系统性微腐败几乎是不可能产生的。哈尔滨市交警大队之所以出现系统性腐败,既是因为一线执法的自由裁量未受到有效约束,从而为一线民警的微腐败行为提供了空间;同时也源于一线民警明显受到腐败亚文化的影响。
但最更根本的还在于,执法规范未严格遵守,级别较高的民警滥用职权,随意使用自由裁量,改变外勤民警的处置意见,违规进入执法系统,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微腐败的影响范围。
不可否认,基层微腐败的成因较为复杂,更与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情分不开,不过,调研也显示,要想从源头上遏制和约束微腐败,也并非不可能。如何在短期和长期的发展间求得平衡,如何从制度上斩断灰色利益链条,需要每一个环节的执政决心和意志。
文/吕德文(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)